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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: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 罰: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。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 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」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 之阻卻違法事由,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,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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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字第 509 號-全國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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